If a professional transportation unit fails to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for safety, the company and the person in charge will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law!!!

2018-06-11

      近期,注册地为本区的上海瑞冉贸易有限公司所属沪AF1069重型普通货车,在G1501青浦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在掌握相关情况后,闵行交警支队会同区交通委运管所、古美路街道安监以及青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运输单位实际控制人苏某、安全主管陈某进行了集中约谈,就该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判。

      同时,对该单位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交通安全基础台帐制作不规范、所属车辆存在5起以上违法未清零以及车辆营运许可证缺失等隐患问题,要求单位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同时,支队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运输单位处10000元、对直接安全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2017年3月25日施行的新《条例》中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新《条例》第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未履行义务的将受到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是较轻的,不仅对单位要罚款,对个人也是要进行处罚的。


警钟长鸣


       我们希望广大企业要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义务,各位驾驶员们更要遵纪守法开车,摒弃违法陋习,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尽最大努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